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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规定:教育培训机构也要建师德档案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2014-01-10 16:36:45

  目前深圳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审批由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多个部门分工完成,多头管理导致监管弱化。

  虚假宣传、乱收费、师资队伍良莠不齐……一直以来,教育培训机构乱象丛生,让消费者屡屡受骗。近日,《深圳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让人们对培训机构的规范抱以期望。不过,业内人士却指出,《规定》的内容和过去相比虽有了更多细节,但仍需更多操作细则。而对于学费、上课内容等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政府应该监管培训机构的规范性问题,即入口的问题,出口则应该交给市场进行优胜劣汰,即经营是培训机构自己的事情。  培训机构老师难获评优资格  目前深圳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审批由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多个部门分工完成,多头管理导致监管弱化。记者在《规定》中看到,规定的管理对象仅限于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范围很有限。  对此,深圳市教育局职成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局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非经营性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该政策尚未出台,深圳市教育局目前并没有审批经营性培训机构。  除了监管范围外,监管的内容也被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与现行的一些法规或条例相重合。记者查阅《民办教育促进法》发现,《规定》中的内容大多与之重合。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 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这点在《规定》中亦有说明。  “很多培训机构的投资方虽然不懂教育,但都会聘请知名校长作为决策小组的主要成员,并不是所有人都没有教学经验。”在深圳大学国际交流学院院长王庆国看来,几乎所有的培训机构都满足这个条件,对目前的状况影响不大。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加了培训机构教师评优的条款,“若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先进评选的,将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深圳市教育局表示,增加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对办学绩效突出的教育培训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中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不过,对于该条款,学大教育深圳公司市场总监李海超表示,这类条款很早就有,但传统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平台上的共融性比较差,培训机构的老师几乎没有渠道去参与评选。  此外,由于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和中小学联合办学,也让两类机构成为各自独立的系统。“如果要参与评选,以怎样的标准去选呢?”李海超认为,再加上教育培训机构老师的流动性很大,如何实现两类机构的老师在同一个平台上参与评选,可操作性仍是个问题。  建立师德档案需有操作细则  在业内人士看来,《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面向青少年培训的机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过去,教育培训机构更注重老师的教学能力,而没有将师德师风列入考虑范围,如今将师德作为老师的评价标准,对改善教师队伍有好处。”王庆国认为,目前不少学校的丑闻事件被曝光,老师过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却忽视了做人的道德水准,榜样的力量不够,此举对培训机构的校风学风建设有促进作用。  李海超也认为,培训机构过去招聘老师时,更偏重技术层面,即注重老师的教育资历和教育经验。去年年底开始,深圳开始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有了师德的要求,比如要求教师过往没有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网络搜索或行业内的咨询了解老师的背景等,对于出现不良行为的老师要进行备案,“这也是教育改革的一个方向”。  但李海超坦言,其中难度在于,不良记录在公共系统中没办法查出来,目前只能在培训机构内部建立相关体系。比如选聘老师出现了不良行为,要采取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同时,在自身的教学环境、教学方式安排上有所预警,比如教室环境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不过,随着重视程度的增加,对老师师德的档案记录会越来越严谨。”  部分学校与培训机构利益捆绑  最受外界争议的是,《规定》要求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对此,深圳教育局表示,该条款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加强中小学课外辅导管理工作。  而对于条款可操作性,该局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通过几方面监管,有市民投诉机构有该行为的,立即查处;发现在招生广告中有类似信息的,予以相应查处,如不予广告备案等;通过定期检查(如每年年检)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该规定的,视情况给予处罚。  “上课的内容一部分是迎合市场,即家长的需求,另一部分则是由我们自己制订。”李海超说,学生一般9月份开学,7月份培训机构就开始教新的内容了,但总体是按照教育大纲来教课,只不过选择的内容有所不同。“传统学校都是制订好计划来教课,但教育培训机构更为灵活、形式更加丰富,内容也比较跳跃”。上新课、赶进度很难进行界定。  在李海超看来,培训机构并非减负的源头,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事实上,所谓加重负担,就是让学生多去学习没有玩耍的时间,但家长的需求就是让孩子多去学习,这算是培训机构和家长形成的共识。教育部一直在倡导减负,却迟迟减不下来,这是因为如今社会竞争太激烈,而我们对于教育的投入远远不够,再加上家长的强烈需求,在三股力量的推动下,减负一直减不下来。  “很多老师课堂上该讲的不讲,学生就不得不参与培训机构。还有一些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利益已经捆绑在一起,学校很看重某些培训机构的考试或证书,无形中就诱导学生参加培训机构了。”王庆国认为,培训机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和学习成绩而存在的,赶进度、上新课等问题难以避免。  培训学费高低应由市场决定  对于《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学生年度学费平均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的条款,李海超认为操作性不强。  “培训课程的定价完全是市场行为,课程费用的多少完全有协议进行约束,没有必要向政府机关说明该如何使用。”李海超说,费用高的课程,课时和效果都和收费低的课程不一样,而且不同家长对于课程的要求不同,没有办法界定。而对于家长的合理需求,“培训机构也不会拒绝”。  事实上,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课程费用虚高的现象一直存在。为孩子报了几年培训班的张女士告诉记者,普通课程一节课就要一两百元,一些课程甚至高达几百元。“如果每周末都去培训班上课,一个学期下来就要近万元”。  在李海超看来,市场的应交给市场管,政府可以监管市场,但不能界定市场。对于培训机构价格虚高的现象,李海超认为其中一定有优胜劣汰的过程,但也可能会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但不管怎样,政府都不应该介入市场,而是去监管培训机构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在这个框架之下,培训机构如何盈利和展开教学,政府都不应该管”。  “培训机构的收费应该以市场运作为主,但政府可以组织专家联盟对其办学质量进行监管。”王庆国认为,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师资都应该让消费者心知肚明,让老百姓花钱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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