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有金属

返回3D分区>>
展馆直达

当前位置:矿产冶金 > 稀有金属 > 展位资讯 > 正文 > 广西出台政策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广西出台政策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3-05-29 21:19:11

  《通知》规定,经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开采和破坏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

  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出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如未及时回收,这些资源就被白白遗弃的风险——为避免或减少这一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政策,凡在广西境内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自治区及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在调查中发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如无法避让,需履行报批手续。  《通知》规定,经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开采和破坏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的,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补偿不到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重要矿产资源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煤、石油、油页岩、金、银、铂、锰、稀土等34个矿种和广西优势矿产高岭土、膨润土、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芒硝、冶金用白云岩和蛇纹岩等。

下一篇: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有力举措 —— 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上一篇:广西省自治区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