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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政策:北京会展业恢复差额纳税

互联网      2013-07-08 18:46      分享新闻到

  北京会展企业仍可按照之前的纳税流程,恢复之前的差额纳税,了解到会展企业首次实行“营改增”纳税、税负增加的情况,由于会展业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太过复杂,其中,展馆租赁未被纳入“营改增”税改范围内,令会展企业的税负增加。

  “北京会展企业仍可按照之前的纳税流程,恢复之前的差额纳税。”近日,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五届中国会议产业大会(CMIC2012,以下简称中国会议产业大会)的中华会展精英女性俱乐部(以下简称会展精英女性俱乐部)2012年会上,会展精英女性俱乐部发起理事之一、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张羚介绍说,北京的会展企业将再恢复此前的差额纳税。

  据张羚介绍,首次进行“营改增”纳税令小型会展企业濒临破产。由于会展业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太过复杂,其中,展馆租赁未被纳入“营改增”税改范围内,令会展企业的税负增加。

  为企业减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北京拟于2012年7月1日起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北京“营改增”推迟至9月1日起试行。

  张羚介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点划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等不再缴纳营业税,改缴增值税。不同行业应缴税率不同,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为11%,其它现代服务业为6%。同时,营业额超过500(包含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缴税率为6%;营业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缴税率为3%。会展业归属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

  在了解到会展企业首次实行“营改增”纳税、税负增加的情况后,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与北京市相关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争取恢复此前的北京会展业实施的差额纳税的规定。

  据悉,北京市相关机构已经通知北京18个区县,会展业恢复此前的纳税制度。

  8城市纳入“营改增”试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

  《通知》要求,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据北京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岩介绍,以北京为例,会展业税改前,被扣缴3%或5%的营业税;税改后,被扣缴6%、11%或17%的增值税。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据业内人士透露,北京会展业恢复差额纳税是一种更务实的尝试,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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