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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

网络      2014-10-11 14:15      分享新闻到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家庭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有了具体说明,如纳税有困难的小微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5年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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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家庭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有了具体说明,如纳税有困难的小微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5年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意见》在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做了说明。

  对于纳税有困难的小微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5年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优惠政策。

  如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外,符合条件的实施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的重点扶持。《意见》在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方面,也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对于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经区、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照地方规定标准享受期限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其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工作经历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开业指导、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在维护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方面,《意见》对家庭服务业企业支付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也做出了规定,要求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

阅读关键词:  沈阳优惠政策家庭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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